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8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銘旺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銘 


相  對  人  吳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致租金催繳通知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證信函、信封及掛號函件執據等件正本為證。經查本件相對人設籍於「臺北○○○○○○○○○」,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認定。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