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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新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哲敏 
代  理  人  黃國益律師
            吳嘉瑜律師
相  對  人  昱昇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公司遷移新址不明或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信件招領逾期,致律師函無法送達,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律師函、信封、公司登記資料及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等件為證。又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業餘110年3月17日出境,未入境,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單在卷可憑,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認定,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