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小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震宇寰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選美獎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2826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係以:上訴人震宇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震宇寰公司)於民國107年8月間公開舉辦2018年世界華人華裔小姐大選賽之臺灣賽區比賽,於活動網站首頁明訂:「臺灣賽區選拔冠軍佳麗獎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亞軍獎金50,000元、季軍獎金10,000元」,被上訴人得知比賽訊息而報名參加,於決賽中經評選為第二名即亞軍。震宇寰公司未舉證證明曾依與「世界華人華裔小姐大選賽組委會」所簽訂〈臺灣賽區合作協議書〉附件4〈世界華人華裔小姐大選賽比賽形式和內容〉第16條規定完成呈報總會確認無誤之程序
等情,
難認已生取消被上訴人獲獎資格之效力。震宇寰公司自應依優等懸賞廣告之
法律關係給付選美獎金。
惟上訴人甘詔允僅為震宇寰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且就震宇寰公司之獎金債務未曾有何併存債務承擔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請求甘詔允給付選美獎金,為屬無據等語為由,判命震宇寰公司給付被上訴人選美獎金50,000元及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經核於法
洵無違誤。
三、上訴人甘詔允於原審已獲全部勝訴判決,自無上訴利益可言,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震宇寰公司
上訴意旨所指:被上訴人應震宇寰公司邀請而參加
系爭比賽,且系爭比賽之臺灣賽區組委會尚未頒發當選證書與被上訴人,故被上訴人於原審
言詞辯論期日僅提出當選證書影本。況被上訴人因兼職應召,違反系爭比賽參賽選手公約,業經系爭比賽之臺灣賽區組委會召開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取消被上訴人獲獎資格
云云,不過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
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此外於第二審別無其他訴訟費用產生,
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