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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小上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周志中 
追加被  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8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連帶給付90,000元及利息,經原審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被告(本院卷第17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