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小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周志中
追加被 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8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依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
連帶給付90,000元及利息,經原審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
被告(本院卷第17頁),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