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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5號
原      告  駿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平 
被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