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當訴訟人)
陳秋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璇律師
被 告 吳昌成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項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