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仁晶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13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萬89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