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傅煒程律師
陳欣彤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
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112年11月18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暨將書狀
繕本逕送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