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
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全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原判決反訴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三、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22元萬8,47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第二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按指反訴)
駁回。五、上訴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是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三項本訴請求之5,022元萬8,474元,加計本院就反訴命其給付被上訴人1,165萬1,425元,總計6,187萬9,89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6萬2,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