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李霈涵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另反訴原告之民事答辯
暨反訴
起訴狀未檢附反訴部分之
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是本裁定尚無從逕列彭若鈞
律師為反訴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倘彭若鈞律師亦受反訴原告之委任,請於7日內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