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祥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因110年度建字第1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訴訟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