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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芷誼
被      告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訴訟代理人  曾林森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