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55號
110年度建字第174號
王琬華律師
被告兼原告 傑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給付
承攬報酬等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㈠款關於「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肆拾壹萬柒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其中貳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