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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