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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
被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
諭
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