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65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1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