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美佳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0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30,33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30,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