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鉅美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0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