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97號
原 告 鈞翔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