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      告  宇辰科技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祥 


被      告  台灣洛克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0年6月30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