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10號
原 告 挺竣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兩造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第三期工程款短付款項、第四期工程款及保留款共計新台幣(下同)854萬4073元及利息(見本院司促卷第5-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2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4萬4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萬564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8萬5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