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林楚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法樂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7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