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俊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己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萬0,850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1萬7,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