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大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引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萬7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