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即原審被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5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500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1萬5323元,合計上訴利益為44萬03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