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齊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齊雲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美樂帝國際創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