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110年度建字第2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6,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