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51,12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201,154元,合併計算為為15,552,277元(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
民事庭會議(二)決議參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3,392元,扣除已繳納之上訴費207,156元,尚應補繳16,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