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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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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高正剛 

            姚克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陳富泉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13年5月24日前具狀針對附件所列問題為陳述,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