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91號
原 告 安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複 代 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