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萬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1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