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吉美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稱:吉美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莊惠珠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0年度建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