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對上訴人在上訴狀
所載送達代收人址為補充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可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