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05號
原 告 台灣星樂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楊庭嘉 住○○市○○ 路000巷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星樂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柏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84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