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7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