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告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