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鉅鈦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7,6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