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37號
原 告 弘翔開發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
迄未補足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03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2,53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