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346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被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7萬5610元,即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
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88萬9722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891萬4112元自追加訴訟狀
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㈥第5頁),再於本院112年3月30日
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45萬5347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947萬9737元自民事準備㈣
暨追加
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㈥第351頁),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萬56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合計60萬632元,尚應補繳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