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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靖霈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被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人  天設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冠廷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