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40號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
可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