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49號
複 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程泓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反訴,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萬5,384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當庭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668萬1,514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68萬1,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萬8,872元,依
前揭規定,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49萬5,384元,應再補繳10萬3,488元【計算式:598,872元-495,384元=103,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