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廖秀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4號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47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23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