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羅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8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羅志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5萬1,378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696 元,
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
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