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萬14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