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被 告 羅慧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被 告 張兆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