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廖秀如 
            雲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仁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被      告  博德石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詠昱 

被      告  羅慧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安律師
被      告  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淨 

被      告  張兆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