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澔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寬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富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燏璽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6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
裁判費。又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