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佑展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萬57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