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唯亨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 萬0,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8,8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