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碩鴻土木包工業即張慶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之109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誤為
聲請再審),經核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
裁判費5,625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