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抗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懷祖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係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是
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10年2月18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2月2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絛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瑋桓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