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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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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全 
相  對  人  陳懷祖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2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抗告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2月3日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係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抗告期間應於110年2月18日屆滿,抗告人遲至110年2月22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絛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